今天是: 县委 人大 政府 政协 | | English
最新更新: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站内搜索:
点击进行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汉寿 >> 在线办事 >> 便民问答 >> 正文

物价知识问答

中国汉寿 www.hanshou.gov.cn 点击: 添加时间: 2008-07-08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测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消费者遇有“缺斤少两”可依法投诉

    何谓“缺斤少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明确指出,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少两”,经核称超出规定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受到计量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4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00克。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高公斤6元且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0公斤的,不能超过10克;大于10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不能超过15克。

    三、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且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重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不能超过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不能超过6克。

    在此提醒消费者,依照以上规定,如果你买20公斤大米少150克,或买5公斤猪肉少20克,即属“缺斤少两”,你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经营者补足重量,如果经营者不予理睬,可以到计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一费制”的含义

   “一费制”的含义。“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以外,全省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什么是明码标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

    在市场物价检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虽然标了价,但却视为有欺诈性标价行为而受到处理,这是什么原因?原来是他们对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不完全清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以下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行为:

    1、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不标明原经营商品价格和没有合法进价依据的;

    2、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高于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

    3、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格等,而实际出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的;

    4、明码标价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内容与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相符的;

    5、经营者在同一商品、同一服务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

    6、以广告、标示牌等标示、但同实际销售结算价或服务收费不符又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

    7、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13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是: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国家计委最近将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虚假标价: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二)、两套价格: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山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合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2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点击关闭本页
  相关文章
标题关键字
住房公积金查询
交通违规查询
献血查询
部门电话查询
关于本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ICP备案:湘ICP07001273号
电子邮件:mail@hanshou.gov.cn

承办单位:汉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汉寿县电信分公司营业大楼五楼
电话:0736-2850628
我要啦免费统计